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 国务院决定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和党的机构改革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法治化市场化一流国际营商环境,着力提高行政法规的系统性、完整性、协调性、及时性。国务院制定了有关行政法规。分类后,国务院决定如下: 一、修改九项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附件1) 2.废止两项管理规定。 (附件2)本决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审查的行政法规 2.行政法规决定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审查的行政法规 一、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管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市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与法律。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第二款“市”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森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遗产等有关部门”,第二款中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或者中央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修改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森林草原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森林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森林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管理部门审查。”项目报国务院森林草原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森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龄条件”。改为“纪律”。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的“行政处罚”修改为“依法实施处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联系。删去《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十四条中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部门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删除第二十七条六、第三十一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七、《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制裁”修改为“依法实施制裁”。第二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申诉。当事人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九条中的“行政处罚”修改为“处罚”。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注册建筑师如果管理委员会、地方政府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申诉。被撤销人对注销建筑师注册或者职称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或者不履行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七条将“完善行政处罚”修改为“依法完善制裁”。此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号也相应调整。附件二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1、乡、城镇煤矿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令公布)。 1994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69号(2013年7月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变更具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产权条例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产权委员会制定,国务院批准)
(编辑:夏翔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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