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3号)。根据2025年12月29日国家监委全体会议决定,公布《商事监管信息公开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20日国家监委监管信息公开条例(12月29日国家监委大会)2025年及国家监委通知2026年1月20日第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监察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监察信息,加强对监察机构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结合实际操作。第二条 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监察信息,真实、准确、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第三条 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监察信息发布机制,总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指导本机构的监察信息发布工作。第四条 上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监管部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指导和鼓励下级监管部门依法公开监管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第五条 监管信息披露主体通常是创建或者获取监管信息的监管部门。电子信息。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公开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第六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本机构监察工作的下列信息: (一)必须公开的监察法规和监察政策文件。 (二)该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或者派出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职能、办公地点、监事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案件调查和指导案例信息。 (四)举报、投诉的接待和传达范围 地址、接待时间及地址、举报电话、主页网址、回复方式等。 (五)审查意见等信息提名、申诉审查、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要求、办理程序和期限等。 (六)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专项工作报告。 (七)特约督察职责及清单。 (八)强化监管主体自身体系建设。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必须主动公开的监管业务信息外,监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后,可以披露下列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监管业务信息。 (二)政府制裁和信息处理。 (三)责任事故责任信息。 (四)追回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情况逃离该国的人。 (五)典型案件通报信息。 (六)重点领域专项监管信息。 (七)其他应当披露的监管业务信息。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定期报告。国家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调查统计的有关数据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监察机关不得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 (2) 处理正在讨论、研究或考虑的信息。 (三)商业信息泄露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妨碍正常监管执法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未披露的信息。超级维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在权利人同意披露或者监管机构认为不披露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披露。第十条 监察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社会公开监察信息: (一)通过监察机关官方网站和其他政府网络媒体。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接受采访。 (三)报纸、广播、电视广告。 (四)其他方便公众及时、准确获取监管信息的方式。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监管信息: (一)负责创建或者获取信息的部门应当提出具体的公开方案,确定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等。 (二)业务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议和风险评估,并根据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需要,与公共关系、保密管理和机构内其他部门协商。对于发布后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业务部门应当提前制定应对预案。 (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由机关公关部门统一组织下发。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政务网络媒体建设,及时发布、动态更新监察工作信息。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应当具备信息查询、查阅、下载等功能。第十三条 监察工作信息一经公开,监察机关应当密切关注舆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和应对工作。发现监察工作信息虚假、不完整,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监察机关将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公布、澄清完整、准确的信息。第十四条 特派监察长应当按照规定对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察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主管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并提供反馈。第十五条 监管机构履行监管信息披露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的,由上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二)所披露的信息虚假、不准确、未及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披露不应披露的信息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需要通报的、向特定对象发布或者传输有关监管执法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监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编辑:石章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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